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受理戶政事務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一、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受委託人。
二、應備證件:
(一)申辦印鑑登記
1.當事人應親自至戶所辦理,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由法定代理人代辦者,須另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辦理;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3.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使用目的。
(二)申辦印鑑證明
1.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章。由法定代理人代辦者,須另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辦理;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3.委任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任書(委任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及委任人身分證、原登記印鑑章、受委任人身分證、印章。
4.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請領份數。
5.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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