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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民政戶政類 提供單位 民政處
日 期 114-05-27 09:49:02 閱讀次數 417
問題摘要

更改姓名

答覆內容

受理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一、申請人:
(一)本人。
(二)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二、應備表件: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相關證件。
三、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 被認領者、撤銷認領。
2. 因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3.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4. 音譯過長。
5. 其他依法改姓者(如約定從原住民父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者等須另繳驗證件)。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 同時在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服務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證明書)。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名字直系尊親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者(應附初次設籍謄本,若第二次改名,應併提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
註:依前項6申請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應附載有原姓名證件)。
2.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出世者可檢具中國佛教所頒發之三壇大戒授戒證書『即俗稱戒牒,載有得戒十師德號者』,姓名應從俗家姓名改為『釋○○』其中○○為載於戒牒之法名;還俗者可檢具原剃度師長或原居住寺院住持開具之捨戒還俗證明文件)。
3.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應附服務機關證明書)。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1. 經通緝或羈押者。
2.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2及3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五)臺灣原住民族可回復傳統原姓名、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
(六)依上述各項情形附繳相關證件外並檢附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四、改名者如有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應隨同備最近2年內彩色正面照(請依內政部規定規格拍攝)1張,換領國民身分證。
五、未成年人申請改名,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代辦。
六、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姓名文字未使用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七、父母離婚,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在矯正機關收容,如為未成年子女申請改名,應出具申請書載明未成年子女欲變更之姓名,經矯正機關證明後,由矯正機關函轉未成年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