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內容 |
一、申請程序:(一)民眾對於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或本府所屬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規定向原處分機關或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受理、承辦單位:行政處法制科)(二)民眾對於本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規定向本府或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受理、承辦單位:各業務單位)二、應附證件及程式:(一)訴願書(得向本府索取),應載明下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1. 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2. 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3. 原行政處分機關。4. 訴願請求事項。5.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6.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7. 受理訴願之機關。8.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9. 年、月、日。(二)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三、處理期限: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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