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
受理、承辦單位:稅務局法務科 一、適用條件: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檢附證件: 復查申請書(得向本局索取),申請人須簽名或蓋章,若有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代理人須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期限: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內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