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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財稅服務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日 期 114-05-27 10:09:58 閱讀次數 184
問題摘要

申請復查

答覆內容

受理、承辦單位:稅務局法務科
一、適用條件: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檢附證件:
復查申請書(得向本局索取),申請人須簽名或蓋章,若有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代理人須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期限: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內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