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稅務局牌照稅科一、適用條件:機關或非營利為目的人民團體所有,同一縣市每一團體和機關之總、分支機關合計以3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者、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得不受3輛限制。二、檢附證件:(一)立案證書、章程及法人登記書。(二)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三)行車執照正本,或新領牌照登記書。(四)車輛正、側面照片。三、申請期限:隨時可辦,自核准日開始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