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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財稅服務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日 期 114-06-09 15:55:12 閱讀次數 162
問題摘要

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車輛免稅

答覆內容
受理、承辦單位:稅務局牌照稅科
一、適用條件:
車輛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者、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3輛限制。
二、檢附證件:
(一)立案證書、章程及法人登記書。
(二)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三)行車執照正本,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四)車輛正、側面照片。
三、申請期限:隨時可辦,自核准日開始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