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房屋所在地所屬鄉(鎮、市)公所
承辦單位:稅務局房屋稅科、竹南分局房屋稅股
一、檢附證件:
﹙一﹚契稅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副本各乙份)。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原所有人未到場由代理人申報者,請檢附原所有人印鑑證明正本,無法檢附正本備查者,除應檢附經切結與正本相同之原所有人印鑑證明影本外,同時並應提供印鑑證明正本供核對後發還。
2. 其他案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3. 稽徵機關可審視案件需要,請納稅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二、申請期限:隨時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