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稅務局房屋稅科、竹南分局房屋稅股
一、適用條件: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之自有房屋(獨資、合夥事業、法人組織、公司本身所有)或合夥組織、獨資經營為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二、檢附證件:
﹙一﹚填具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核准工廠面積之證明文件。
(三)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例: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四)公司或法人組織登記文件。
三、申請期限:
減免房屋稅請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前)提出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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