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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財稅服務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日 期 114-06-09 15:34:31 閱讀次數 177
問題摘要

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免徵房屋稅

答覆內容
受理、承辦單位:稅務局房屋稅科、竹南分局房屋稅股
一、適用條件: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二、檢附證件:
(一)填具申請書。
(二)災害損失證明文件,如屬海砂屋或輻射屋者應附建築管理機關或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或有關主管機關鑑定受損程度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期限:
減免房屋稅請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前)提出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