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稅務局土地增值稅股、竹南分局土地增值稅股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還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以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
一、適用條件:
(一)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2年內再出售者。
(二)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三)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四)地上房屋需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新購土地以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為限。
(六)出售前1年內無營業或出租情形。
註: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否則追繳原退稅款。
二、檢附證件:
(一)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書。
(二)原出售與重購土地之契約文件影本。
(三)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四)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申請期限:
(一)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二)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向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