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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財稅服務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日 期 111-03-29 15:36:38 閱讀次數 396
問題摘要

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條件?

答覆內容

受理、承辦單位:稅務局土地增值稅股、竹南分局土地增值稅股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還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以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

一、適用條件:

(一)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2年內再出售者。

(二)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三)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四)地上房屋需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新購土地以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為限。

(六)出售前1年內無營業或出租情形。

註: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否則追繳原退稅款。

二、檢附證件:

(一)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書。

 (二)原出售與重購土地之契約文件影本。

(三)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四)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申請期限:

(一)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二)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向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