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稅務局土地增值稅股、竹南分局土地稅股
一、適用條件:
(一)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二)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三)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為限。
(四)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為限。
二、檢附證件:
(一)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二)戶口名簿影本(原則免附,特殊無法查調者另行通知補附)。
(三)法院拍賣土地,未能確認係土地所有權人本人申請者,另附印鑑證明。
三、申請期限:
(一)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二)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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