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受理、承辦單位: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
一、申請人:
(一)本人、法定代理人、戶長。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項之申請人時)。
(三)受委託人。
二、法定申請期限: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三、應備表件:
(一)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遷入他人戶內,加附他方戶口名簿。
(二)當事人在國外,得將戶籍遷出國外,但不得辦理其他遷徙登記。
(三)遷入單獨立戶者另提證明文如下:
1.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1期之房屋完稅稅單、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須屋主同意)、最近6個月買賣契約書(以上擇一)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文件。
2.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提憑最近1年之「房屋稅籍證明」及最近繳納之6個月內水、電或瓦斯費收據(不限定繳納者身分)。
3.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水、電費或瓦斯費之收據(限定繳納者身分)。
4.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最近1期之房屋完稅稅單、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須屋主同意)、最近6個月買賣契約書(以上擇一,影本屋主切結)及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或提憑最近1年之「房屋稅籍證明」、最近繳納之6個月內水、電或瓦斯費收據(不限定繳納者身分)、
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及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資料。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5.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
6. 有關無償借住無法取得屋主同意書者,提憑居住證明文件(最近1年內之房屋稅籍證明、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電或瓦斯費收據、土地所有權狀、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免稅證明,以上擇一),經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居住事實後辦理遷徙登記,並通知屋主。
7. 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或居住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四)未成年人遷徙登記,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辦理。父或母單獨申辦時,應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
(五)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帶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六)遷徙登記,應準備最近2年內彩色正面照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請參閱國民身分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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