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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財稅服務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日 期 111-03-29 15:37:27 閱讀次數 214
問題摘要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稅率2/1000的條件?

答覆內容
受理、承辦單位:稅務局地價稅股、竹南分局土地稅股
一、適用條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三)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二、檢附證件:
(一)填具申請書。
(二)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
(三)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物勘測成果圖,如為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之老舊房屋,請填寫「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四)其他:若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時,請另填寫「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三、申請期限:
(一)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二)前已核准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