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庫支票換發
受理、承辦單位:財政處庫款支付科 一、辦理方式: (一)縣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或原支用機關得具縣庫支票換發申請書,連同原支票向財政處申請換發: 1. 受款人姓名、名稱或票面金額與付款憑單記載不符者。 2. 字跡模糊不清者。 3. 票面污損者。 4. 發票期逾一年者。但逾十五年者不予換發。 (二)換發手續完成後依原付款憑單登載之領取方式發放。 (三)換發縣庫支票申請書,申請人可於縣府網站表單下載區下載(縣府網站>表單下載>財政處>庫款支付科>縣庫支票換發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