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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財稅服務類 提供單位 財政處
日 期 114-05-27 10:09:12 閱讀次數 149
問題摘要

縣庫支票換發

答覆內容

受理、承辦單位:財政處庫款支付科
一、辦理方式:
(一)縣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或原支用機關得具縣庫支票換發申請書,連同原支票向財政處申請換發:
1. 受款人姓名、名稱或票面金額與付款憑單記載不符者。
2. 字跡模糊不清者。
3. 票面污損者。
4. 發票期逾一年者。但逾十五年者不予換發。
(二)換發手續完成後依原付款憑單登載之領取方式發放。
(三)換發縣庫支票申請書,申請人可於縣府網站表單下載區下載(縣府網站>表單下載>財政處>庫款支付科>縣庫支票換發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