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財政處庫款支付科
一、辦理方式:
(一)個人申請者,應填具縣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補發縣庫支票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證,並檢附申請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行號)一份。
(二)由原支用機關代為申請者,上列相關書表仍應檢附,並於掛失止付申請書蓋具機關印信及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印鑑。
(三)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在掛失止付申請書加蓋機關印信,免具保證。
(四)補發手續完成後依原付款憑單登載之領取方式發放。
(五)縣庫支票遺失補發相關書表,申請人可於縣府網站表單下載區下載(縣府網站>表單下載>財政處>庫款支付科>縣庫支票掛失止付及申請補發相關表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