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財稅服務類 提供單位 財政處
日 期 114-05-27 10:14:02 閱讀次數 184
問題摘要

苗栗縣縣有建築基地繼承承租

答覆內容

受理、承辦單位:財政處公有財產科
一、條件:
房地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如有續租之意,應於繼承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檢證向本府申請。
二、辦理方式:
(一)申請人可向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索取申請書或可上縣府網站>財政處>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公有財產科>縣有建築基地繼承承租申請書列印。
(二)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件
1. 繼承承租申請書乙份。
2. 原承租人死亡當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各乙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
3. 繼承系統表乙份。
4. 法院證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有協議分割遺產者,須附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印鑑證明)。
5. 地上房屋產權證明文件乙份(如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6. 原租賃契約書乙份(租約遺失時,改附切結書)。
三、申請方式:自辦或委託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