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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民政戶政類 提供單位 計畫處
日 期 104-12-14 14:07:37 閱讀次數 109
問題摘要 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廢止
答覆內容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受理、承辦單位: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或經公告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項目)
一、申請人:
(一)本人。
(二)原申請人。
(三)利害關係人。
(四)受委託人。
二、應備表件:
(一)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身分證資料有變動時,應備2年內所攝(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彩色相片1張申請換發新證,規費每張50元)。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二)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1. 在台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 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 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 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 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 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或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
7. 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三)提出第(二)點各款之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除第1款及第6款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但發證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四)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