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財政處公有財產科
一、條件:
(一)空地、空屋非依法令規定不予出租。
(二)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占建房屋,如不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於繳清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後得予出租。但出租土地面積,空地部分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之一倍。
二、辦理方式:
(一)申請人可向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索取申請書或可上縣府網站>財政處>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公有財產科>縣有建築基地承租申請書列印。
(二)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件
1. 申請書一份。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3. 租用位置圖(地籍圖謄本繪製並著色標示)。
4. 建物測量成果圖乙份。(以地政機關繪製為準)
5. 82年7月21日前占用證明文件(以下任繳一種):
(1)房屋稅籍證明。核發單位(稅務局)。
(2)該地上房屋初次設籍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定證明。核發單位(戶政事務所)。
(3)水電費收據或水廠電力公司初次裝設水電證明文件。核發單位(水廠、電力公司)。
6. 地上房屋產權證明乙份(以下任繳一種):
(1)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核發單位(地政事務所)。
(2)經法院公證之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買賣契約、公證書、認證書。
(3)房屋稅籍證明,應附切結書及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書。核發單位(稅務局、戶政事務所)。
7.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乙份。核發單位(各鄉(鎮、市)公所)。
三、申請方式:自辦或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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