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申請人:
(一)死亡者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二)死亡宣告為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法定申請期限:30日內,逾期依戶籍法科處罰鍰。
三、應備表件:
(一)死亡診斷證明書或相驗死亡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均須正本)。
(二)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有配偶者需換領國民身分證,請參閱國民身分證規定辦理)。
(三)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四)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若於國內翻譯成中文者,該中文譯本應經法院公證。
(五)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六)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七)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