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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民政戶政類 提供單位 民政處
日 期 114-05-27 10:15:22 閱讀次數 190
問題摘要

監護登記

答覆內容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受理、承辦單位: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一、申請人:
(一)監護人。(二)受委託人。
二、法定申請期限:30日內,逾期依戶籍法處以罰鍰。
三、應備表件:
(一)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監護登記:
1. 經法院宣告監護。
2.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3.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得因特定事項委託他人監護。
4. 其他法院依規定指定、改定、選定未成年人監護非由父母擔任情事者。
(三)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請領者)。
(四)委託他人申請:委託書、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
(五)國外委託代辦,須附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委託或授權書;如係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六)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