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承辦單位:水利城鄉處水土保持科
一、簡易水土保持申報適用之種類及規模: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者。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2公頃者。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者。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500平方公尺者。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或畜牧設施之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
(七)堆積土石。
(八)採取土石:土石方未滿三十立方公尺者。
(九)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取礦物或其他開挖整地: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二、申請人應備之文件:
(一)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許可申請文件。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6份(及抄件若干份)。
(三)土地使用同意文件、租賃契約之影本。
(四)實施地點土地位置圖、水土保持設施平面配置圖(包括挖填土石方區、排水系統、擋土構造物)、構造物示意圖。
(五)修建或改善道路之平面配置圖、各路段改善內容、數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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