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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民政戶政類 提供單位 計畫處
日 期 104-12-14 14:15:58 閱讀次數 148
問題摘要 離婚登記
答覆內容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受理、承辦單位: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申請人: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
(二)法院調解、和解或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三)受委託人(協議離婚除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外,不適用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二、法定申請期限:判決離婚應於30日內申請,逾期依戶籍法處以罰鍰。
三、應備表件:
(一)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書(均須正本)。
(二)國外離婚者,其書約須經當地我駐外館處驗證,協議離婚書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者得由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應翻譯為中文並經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亦應驗證。若於國內翻譯成中文者,該中文譯本應經法院公證;委託國內他人代辦,委託書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四)當事人印章、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彩色正面相片1張更換國民身分證(請參閱國民身分證規定辦理)。
(五)協議離婚須雙方當事人親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後,始生離婚效力。
(六)未成年人離婚協議書須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