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水利城鄉處土石資源科
一、申請程序:
受理申請→基本資料審查→實地勘查→分會相關單位審查→送經濟部礦務局審核→發給許可文件→申請登記證→核准開工。
二、應附書圖件:依土石採取法第10、11條規定書件辦理。
(一)申請書及申請區域圖。
(二)規費繳納收據。
(三)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包括採取計畫、水土保持及環境維護措施、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之整復維護措施、運輸計畫、公共設施維護計畫、土石採取計畫圖、土石採取區實測平面圖、土石採取區位置交通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或文件,並經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
技師簽證)。
(四)申請土石採取區域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證明文件。其申請採取海域土石者,免附。
(五)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關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