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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城鄉發展類 提供單位 水利處
日 期 114-05-27 10:14:57 閱讀次數 144
問題摘要

地下水水利建造物興辦(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鑿井)

答覆內容

受理、承辦單位:水利城鄉處水利科
一、申請程序:
受理申請→申請書件審查→現場履勘→會簽相關單位→核准興辦(鑿井)
二、應附書件:
(一)申請書
1.申請施設位置標示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0。
2. 建造物平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其周圍之地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2500。
3. 建造物使用範圍之土地所有人之同意書(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併檢附土地所有人授權書);於河川區域、海堤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水庫蓄水範圍者,另應取得其管理機關許可使用之證明文件。
4.計畫說明書及建造物設計圖樣。
(二)履勘費新台幣1,000元。
三、處理期限:
申請案之處理期間約為30日,不含訴訟、爭執、補正及異議等處理期間。
四、申請方式:親送、郵寄。
註:每一申請案件,僅能有單一用水標的及單一引水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