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各戶政事務所
一、申請人:
(一)認領人。(二)認領人不為申請人,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四)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二、應備表件:
(一)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約定書、如改從父姓時,須附子女從姓約定書。
(二)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三)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四)認領人印章、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或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已領身分證者之國民身分證及2年內所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換發身分證。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六)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註: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除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外,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變更父姓或母姓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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