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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民政戶政類 提供單位 民政處
日 期 114-05-27 10:20:04 閱讀次數 156
問題摘要

出生登記

答覆內容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受理單位: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承辦單位:民政處戶政科
一、申請人:
(一)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二)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四)受委託人。
二、法定申請期限:60日內,逾期依戶籍法處以罰鍰。
三、應備表件:
(一)出生證明書。
(二)申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在國外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內政部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四)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約定書(本國人與外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同,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氏之習慣),惟於出生證明書載名者,免附。(約定人欄位應由新生兒之父母親自簽名或蓋章)
(五)委託他人申辦者,應另攜帶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註:子女出生於其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申辦出生登記,當事人需符合民法第一○六二條及一○六四條之規定,倘若生母為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應並提憑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