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居家復健
本縣49歲以下有居家復健需求之居家身心障礙者。 一、針對無法透過交通接送使用健保復健資源者,提供本項服務,每年以6次為原則,每週至多1次,延案以6次治療為限。 二、居家復健服務費用每次以新台幣1,000元計,交通費用每趟以新台幣200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