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受理單位: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民政處戶政科
一、申請資格: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者。設籍期間計算,以新生兒之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申請人死亡且死亡時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者,得由新生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
(二)第一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始得代為申請。
三、補助標準:
(一)合於本津貼發給對象者,每一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20,000元。
(二)若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婦女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10,000元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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