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經本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訪視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無法自理,且家庭支持功能薄弱,確實有進住機構照顧之失能者,安排入住合法立案且與苗栗縣政府合約之安養、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機構,接受全天候之生活照顧。 一、補助資格條件: (一)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或中低收入戶1.5倍以下且重度失能者。 (二)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或中低收入戶1.5倍以下且中度失能,並經評估家庭支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得專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