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衛生局醫政科
一、應備證件:檢具下列文件。
(一)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受理精神復健機構設置(變更)申請書。
(二)本府核發之精神復健機構開業執照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各1份。
(三)變更「機構名稱」:原領開業執照。
(四)變更「開業地點」:依精神復健機構新設置案之申請手續。
(五)變更「負責人」:原領開業執照、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及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若為私立機構則依精神復健機構新設置案之申請手續)。
(六)變更「專任管理人員」:學歷證書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資格證明文件各1份(含完成專任管理人員70小時訓練結業証書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
(七)變更「專業人員」:學歷證書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資格證明文件各1份﹙含專業證照﹚。
(八)規費合計新臺幣1,300元整(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領照繳費)。
二、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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