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內容 |
受理、承辦單位:衛生局醫政科 一、應備證件:(一)負責西醫師資格:應經衛福部評鑑合格教學醫院2年以上醫師訓練。(中、牙醫2年以上醫院、診所證明即可)新法:1.負責醫師為醫師者: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2.負責醫師為中醫師者:中醫醫院、中醫診所或附設中醫部門之綜合醫院;自103年1月1日起,為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之中醫部門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得辦理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中醫醫院。自107年1月1日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3.負責醫師為牙醫師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之醫院或牙醫診所。(訓練年資以衛生局執業登記,始可採計) (二)公會入會證明。(三)身分證及畢業證書正、影本。(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五)執業醫事人員證書、專科證書正本、影本。(六)照片2張(負責人2張,其他1張)。(七)廢棄物簽約單影本。(八)藥政科結清管制藥。(九)機構平面簡圖。(十)填寫執業醫事人員整批變更申請書。(十一)填寫「醫療機構-診所-設置、變更或異動申請書」。二、申請方式:親赴本局醫政科。 註:1.建築物使用執照,類別符合建築法有關規定及診所硬體設備完工提出申請。2.診所名稱勿以他人註冊商標中之文字為機構名稱,可至經濟部智慧財產網站查詢。3.建築物使用執照類別符合建築法有關規定,有問題洽縣府相關單位(037)559859 傳真(037)370602。 診所應有硬體設備:(1)應有診療室及候診場所。(2)應有病歷放置場所。(3)適當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兩個滅火器。(4)禁菸標誌。(5)市招、醫療廣告依醫療法85條內容事項為限(市招:包括診所名稱招牌要懸掛)。(6)看診時間表標示。(7)應有清潔及消毒設備。(8)建築使用執照,類別符合建築法有關規定。(9)如有其他設施,依診所設置標準規定。三、診所變更負責人:視同申請主體變更,屬醫療機構之新設立;同址由另位醫師重新申請設立者,應由原負責醫師申請歇業,新任負責醫師應符合法定資格,使得核准開業。 • 單純變更負責醫師:依衛福部108年1月4日衛部醫字第1071668319號函釋,私立醫療機構僅單純更換負責醫師,並未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及樓層、服務設施裝備,且醫事人員及診療科別均維持現狀,於新舊負責醫師完成簽訂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契約情形下,得簡化醫療法第14條之許可程序,依同法第15條第1項後段「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之規定辦理。備註:新舊負責醫師簽訂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之契約,係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不以經法院公證程序為限。 • 診所申請相關資訊請上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網站>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單位:醫政科>苗栗縣政府衛生局醫療機構-診所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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