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內容 |
一、應備證件:(一)申請書1份。(二)醫事人員證書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最近3個月內之1吋或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四)執業機構出具至本局申請日服務證明正本。(五)執業所在地公會入會證明正本。(六)各類醫事人員依相關法規備齊繼續教育學分證明1份(詳如備註4)。(七)公費生醫師:衛生福利部公費生醫師同意轉院函正本及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八)外國人及華僑資格者:(正本驗畢後發還)。1.衛生福利部許可函正本(詳如註5)。2.中華民國華僑居留證正本。二、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註:1.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2.心理師執業機構設施條件需先經本局審查通過,始可辦理心理師人員登記。 3.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得在同一執業處所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且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執照者為限。4.請至「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網站(https://ma.mohw.gov.tw/maportal/)下載相關繼續教育學分證明文件:需有專業醫療課程、醫事法規、醫事倫理、醫療品質、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等繼續教育學分證明。 5.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資格者,依「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應檢具申請書、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行政院勞委會同意函證明文件影本(如無,請檢具其他證明文件)、擬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由本局層轉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後始能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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