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健康檢查
受理、承辦單位: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外籍勞工凡於入境後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至指定健檢醫院進行檢查後,各指定醫院會將健檢資料上傳至系統中,本局僅會針對『不合格』健檢部分進行函文通知,屆時請依據公文說明,備妥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核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