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無犯罪紀錄證明)
一、受理單位:
(一) 本局聯合服務中心。
(二) 苗栗分局:第三組、頭屋分駐所、銅鑼分駐所、公館分駐所、三義分
駐所。
(三) 竹南分局:第三組、造橋分駐所、後龍分駐所。
(四) 頭份分局:第三組、三灣分駐所、南庄分駐所。
(五) 通霄分局:第三組、苑裡分駐所、西湖分駐所。
(六) 大湖分局:第三組、卓蘭分駐所、獅潭分駐所、泰安分駐所。
二、受理時間:
(一) 本局聯合服務中心及各分局第三組:
週一至週五(例假日不受理)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中午休息1小時。
(二) 各分駐所:
週一至週五(例假日不受理)上午8時至下午5時,中午不休息。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可至櫃檯填寫)
(二)
1、本國人: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需中英對照版本者,
請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
2、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
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驗畢退還。
3、外國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驗畢退還。
4、若本人不克前來,請受委託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委託人之身分證及印
章並填妥委託書辦理。
5、自112年1月1日起,未成年申請人(未滿18歲者)應檢附法定代理
人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正本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四、證書費: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證明書之內容均應
相同),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國外郵寄申請者,請檢附美
金7元現鈔(香港、澳門地區,請檢附美金6元現鈔,含郵資),同一次
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美金1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五、網路申辦:
至內政部警政署網站線上申辦,待2.5工作日證書完成後,持應備證件至
本局外事科領取並現場繳費。
六、作業時間:
(一) 聯合服務中心:隨到隨辦現場發證,惟申請人有犯罪紀錄、團體申請
件、資訊系統故障或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二)分局及所屬分駐所:2.5個工作日,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
者不在此限。
七、交付方式:自取、郵寄(於分駐所申請者一律採郵寄方式交付)。
八、注意事項:
(一)各縣市警察局皆可受理,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二)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九、連絡電話:
(一)本局外事科:電話(037)356950、傳真(037)339324。
(二)苗栗分局第三組:(037)354672 。
(三)竹南分局第三組:(037)466473 。
(四)頭份分局第三組:(037)685736 。
(五)通霄分局第三組:(037)752984 。
(六)大湖分局第三組:(037)994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