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觀光推展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日 期 114-05-27 10:33:56 閱讀次數 141
問題摘要

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

答覆內容

處理期限:105天
受理、承辦單位:文化觀光局觀光行銷科
一、申請對象: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二、申請程序:
(一)向承辦單位索取或自行上網下載申請書。
(二)檢附申請書與其他應附文件送承辦單位審查。
(三)提請「觀光遊樂業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審查。
(四)審查通過核發同意籌設函。
三、檢附文件:
(一)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或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公司章程或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興辦事業計畫。
(五)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地籍圖謄本(應著色標明申請範圍)。
(七)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四、申請規費:
(一)籌設面積非都市土地達5公頃以上,未達10公頃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台幣9萬元正。
(二)籌設面積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未達5公頃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台幣7萬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