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文化觀光局觀光發展科
一、申請對象: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
二、申請程序:
(一)泉檢驗機關/構、團體(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溫泉檢驗合格。
(二)向承辦單位索取或自行上網下載申請書。
(三)檢附申請書與其他應附文件送承辦單位審查。
(四)承辦單位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共同實地勘查。
(五)符合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領照。
(六)繳交申請規費,領取溫泉標章標識牌。
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
(三)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
(五)申請前三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
(六)申請前二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
(七)委託申請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有關文件。
1. 標示泡湯禁忌注意事項
2. 標示溫泉溫度、PH值、進口水高溫、勿飲溫泉,並設置急救鈴、投保公共意外險,揭露溫泉是否循環利用或有人工添加物之資訊。
四、申請規費:
申請溫泉標章標識牌時,應繳納審查費1,000元。取得溫泉標章標識牌時,應繳納溫泉標章標識牌費2萬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五、其他:
溫泉使用事業者僅申請換發或補發溫泉標章標識牌上之附記牌,應繳納附記牌識費5, 000元。
六、有效期間: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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