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內容 |
處理期限:90天受理、承辦單位:文化觀光局觀光發展科一、申請對象: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開發後,應依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二、申請程序:(一)向承辦單位索取或自行上網下載申請書。(二)檢附申請書及其他應附文件送承辦單位。(三)承辦單位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共同審查及實地勘查。(四)審查通過,核准經營許可。三、檢附文件:(一)申請書。(二)溫泉取供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土地權屬證明。(四)溫泉水權狀。(五)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六)經營計畫管理書。(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文件。註:申請人僅提供自己營業使用溫泉者,申請經營許可免附土地權屬證明及經營管理計畫書件。依前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應依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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