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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30天
受理、承辦單位:文化觀光局觀光行銷科
一、申請對象:
旅館業專用標識如有遺失或毀損,旅館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補發或換發。
二、申請程序:
(一)向承辦單位索取或自行上網下載申請書。(下載區:http://taiwanstay.net.tw)
(二)檢附申請書與其他應附文件送承辦單位審查。
(三)符合規定訂製專用標識。
(四)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領取標識。
(五)繳交相關規費,領取旅館專用標識。
三、檢附文件:
(一)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二)申請換發時,應繳回原旅館業專用標識。
(三)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委託他人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四、申請規費:新台幣4,000元。
五、相關法令: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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