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消防救災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
日 期 111-03-29 15:21:55 閱讀次數 306
問題摘要

受理民眾申請火災證明書並核發火災證明書

答覆內容

處理期限:3天
受理、承辦單位: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一、申請火災證明書用途:
(一)申請房屋火災保險理賠。
(二)汽、機車車牌照燒毀者、報廢牌照之用。
(三)清運火災後廢棄物用。
(四)住家、公司行號、工廠申請減免稅賦用。
二、申請程序及須知:
(一)申請火災證明之對象:災戶之產權所有人與現住人(含二戶以上)均得申請火災證明,其非建築物火災(如車、船、農作物)亦可申請。
(二)一般住家申請火災證明,需檢附之證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影印本乙份。
2. 房屋所有權影本乙份(如係車輛等應檢附行車執照或有關證明影印本乙份,如屬租賃,則需檢附租賃契約影印本乙份)。
3. 委託他人申請者,需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4. 填寫火災證明申請書(全燒毀者,由里長證明)。
(三)公司(工廠)行號申請火災證明,需檢附之證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影印本乙份。
2. 房屋所有權影本乙份(如係車輛等應檢附行車執照或有關證明影印本乙份,如屬租賃,則需檢附租賃契約影印本乙份)。
3. 公司(工廠)申請時應檢附公司(工廠)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及公司(工廠)章。
4. 典當物品應檢附當票影本乙份。
5. 全燒毀者,由里長證明。
6. 委託他人申請者,需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7. 填寫火災證明申請書。
三、領取方式:
由各分隊轉送或郵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