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核發
受理單位:苗栗縣政府(承辦原住民行政事務之單位) 一、申請資格: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應檢具文件: (一)申請書。 (二)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社員名簿、會員名冊、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股東名簿及其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自發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