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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地政服務類 提供單位 地政處
日 期 111-03-30 10:10:59 閱讀次數 207
問題摘要

變更編定申請

答覆內容

處理期限:90~180個工作天
受理、承辦單位:地政處地用科
一、申請程序:填具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應附證件: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二)興辦事業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1.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2. 符合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徵收而以協議價購取得者,以地價款發放清冊代替之。 3. 土地為共有者,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將範圍著色)。 (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一二○○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分之一,均應著色表示)。 (六)興辦事業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面積應達十公頃,或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免受十公頃限制之文件。 (七)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辦理變更編定,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或水保單位認定申請變更編定階段尚無須核發之文件)或本府水土保持單位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之證明文件。(八)其他有關文件:
三、下列變更編定案免附第二點第(二)、(五)項文件:
(一)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二)依第四十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四、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案件免附第二點第(二)項文件。
五、興辦事業計畫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其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開發建築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限制文件。
六、屬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案件外,應檢附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附錄一之二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變更編定書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