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7~10個工作天
受理、承辦單位:地政處地用科
一、申請程序:攜帶發價通知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應附證件:
(一)自然人領取應備文件:
1. 身分證明文件、印鑑章及最近一年內有效之印鑑證明。
2. 權利書狀或權狀遺失切結書。
3. 他項權利清償證明、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
4. 原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機關之同意文件。
5. 印鑑證明、公證書、認證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6. 其他:
(1)委託書(委託他人領取者須檢附)。
(2)授權書(旅外僑民授權國內親友領取者須檢附)。
(3)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及影本(經法院拍賣或經形成判決確定者須檢附)。
(4)破產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土地屬破產財團所有者須檢附)。
(5)清算人資格證明及印鑑證明正本及影本(土地為經撤銷、廢止登記或解散之公司所有者須檢附)。
(二)法人:
1.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之正本及影本。
3. 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章。 4. 其他文件。
(三)祭祀公業:
1. 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派下員名冊。
2. 派下員同意證明文件。 3. 其他文件。
(四)神明會及寺廟管理人:
1. 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章程、信徒或會員名冊、財產清冊。
2. 信徒或會員同意證明文件。 3. 寺廟登記證。
4. 其他文件。
註:1. 國民身分證住址與補償清冊住址不符時,應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住址)及現址之戶籍謄本,如統一編號相同者,得免檢附。
2. 繼承人領取應備文件: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與登記簿當時記載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2)繼承系統表。
(3)繼承權拋棄書及拋棄繼承權人印鑑證明、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遺囑或遺產分割協議書。
(4)請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3.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全體或
部分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備妥上列應備文件,送本府審認繼承人資格及其應繼分。
4. 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之繼承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製作,並應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切結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時,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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