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社區發展協會立案
承辦單位:社會處社會行政科 一、申請資格: (一)發起人須年滿20歲,並應有30人以上,且無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2項所定消極資格 者。 (二)發起人應設籍並居住所屬社區之居民。 二、應備表件:請依下列順序裝訂成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一)在鄉(鎮、市)公所劃定並及公告確定之社區區域,並檢附劃定社區區域公告內容 (二)申請書 (三)章程草案 (四)發起人身分證正面及反面影本 (五)發起人名冊 (六)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三、申請程序:檢齊應備表件後,報送所屬鄉(鎮、市)公所陳報本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