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商業團體立案
承辦單位:社會處社會行政科 一、申請資格:在本縣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 上。 二、應備表件: (一)以同業之公司、行號為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登記證照影本 (各1式2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章程草案(各1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