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民間社團組織立案
承辦單位:社會處社會行政科 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或工作地於本縣民眾,年滿20歲,30人以上發起。 (二)發起人之戶籍分佈本縣18個鄉(鎮、市)行政區域內。 二、應備表件: (一)發起人如為個人,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申請書、發起人名冊及章程草案各1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