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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社會福利類 提供單位 計畫處
日 期 108-03-04 15:13:03 閱讀次數 1037
問題摘要 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答覆內容 受理單位:社會處保護服務科
一、申請資格:
(一)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1.設籍本縣。
2.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核准居留本縣。
(二)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為申請。代為申請人為加害人者,不得代為申請。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受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補助。
二、補助項目:
(一)醫療費用
1.補助內容:
(1)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如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及其他費用。
(2)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如引流產費用、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及其他費用。
(3) 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除依中央健康保險署給付標準補助外,對中央健康保險署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亦得申請補助。
2.申請方式:於通報後三個月內檢具以下文件申請:
(1) 申請者為醫療機構:通報表、醫療明細收據正本。
(2) 被害人自行申請:申請書、醫療明細收據正本、診斷證明書或驗傷單影本。
(二)心理復健費用
1.補助標準:
(1) 於醫療診所治療者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補助。
(2) 於其他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接受領有執照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之治療與輔導者,補助標準如下︰
A. 個別心理治療:每人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200元,每次以2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4次。
B. 夫妻或家族治療︰每次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元,每次以2小時為限,每案每年最高補助12次。
C. 團體心理治療︰每次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元,每次以3小時為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12次。
(3) 同時接受醫療院所個別心理治療及於其他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接受領有執照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個別心理治療者,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200元,每次以2小時為限,每人每年合計補助24次為限。
2.申請方式:於通報後六個月內於治療、諮商或輔導前申請,並於就診後三個月內檢具以下文件
申請補助:
(1) 於醫療院所治療輔導者:申請書、心理復健診療摘要表正本、醫療費用明細收據正本。
(2) 於其他相關福利機構團體、領有執照之心理師或社工師治療輔導者:申請書、心理復健或諮商服務摘要表正本、收據正本。
(三)律師及訴訟費用
1.律師費用補助標準:
(1) 刑事訴訟(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每案偵查及每審委任律師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50,000元為限(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
(2) 每案律師諮詢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3,000元為限。
(3) 每案撰狀費用補助最高新臺幣8,000元為限。
(4) 每案最高補助以新臺幣50,000元為上限。
2.訴訟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1) 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30,000元為限。
(2) 每案第二、三審訴訟費用最高各以新臺幣40,000元為限。
3.申請方式:於通報後,委任日起2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已向法院投遞之委任狀影本、律師費及
訴訟費收據正本申請。
(四)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1.補助標準:以當地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補助標準,申請以1次為限,最高補助3個月。
2.申請方式:通報後3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個案評估摘要報告提出申請。
(五)教育費用
1.補助標準:接受長期安置之被害人就讀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學校以下者,得申請教育補助費,
其補助標準為應繳納學雜費之60%。
2.申請方式:於每學期開學後1個月應檢具申請書、繳費收據正本申請。
(六)安置費用
1.補助標準及項目
(1) 機構(處所)安置照顧費用:每人每日補助最高以新臺幣600元為限,每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18,000元為限。
(2) 就醫費用:安置期間每案就醫診療相關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0元為限。
(3) 戶籍設置本縣而接受外縣(市)緊急安置者,依該縣(市)緊急安置付費標準撥款。
2.申請方式:契約書、機構收據正本、安置服務紀錄摘要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