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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家庭暴力被害人,且經社會工作師(員)評
評估有補助需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
一、設籍本縣。
二、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
居民經核准居留本縣。
第四條○ 本辦法所定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項目,包含醫療、心理復健
、律師及訴訟費用、緊急生活扶助、子女教育、安置及房屋租金
等費用。
第五條○○本辦法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執行專
業保護事項者得代為申請。但配偶及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
得代為申請。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評估有補
助需求者,得依本辦法補助。但已依其他相同性質法令規定申請
補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補助。
第六條○○醫療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如掛號費、驗傷診斷書
及其他費用。
二、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如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
病房差額、伙食及其他費用。
三、 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除依中央健康保險署
給付標準補助外,對中央健康保險署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亦得申請補助。
前項醫療費用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於通報後
○○○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
○○○一、申請者為醫療機構:通報表、醫療明細收據正本。
○○○二、被害人自行申請:申請書、醫療明細收據正本、診斷證明書
或驗傷單正本或影本。
第七條○○心理復健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 於醫療院所治療輔導者,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生主管機關
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補助。
二、 於其他相關福利機構團體、領有執照之心理師或社工師治療
輔導者,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治療: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
次以二小時為限。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
元,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三)團體心理治療: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
次以三小時為限。
前項補助限制次數如下。但個案情形特殊,經專案簽准者,
不在此限。
一、個別心理治療:每人最高補助二十四次。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每案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團體心理治療:每團最高補助十二次。
四、同時或先後接受前三款二種以上治療者,併計補助次數,每
人最高補助以二十四次為限。
第一項補助應於治療、諮商或輔導前由被害人向本府提出申請
,並於就診後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向本府請款:
一、 於醫療院所治療輔導者:由醫療院所檢具申請書、心理復健
診療摘表正本、醫療費用明細收據正本。
二、於其他相關福利機構團體、領有執照之心理師或社工師治療
輔導者:由心理師或社工師檢具申請書、簽到表暨請款印領
清冊、心理復健或諮商服務摘要表正本、收據正本。
第八條○○因家暴事件聲請保護令及離婚之民事訴訟案件,律師費用補
助項目如下。但不得與特殊境遇家庭法律訴訟補助重複申領。
一、 每案律師諮詢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二、 每案撰狀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三、每案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包括律師諮詢、出
庭、閱卷、撰狀等)。
律師費用於通報至委任後三個月內應檢具申請書、所得資料
清單、已向法院投遞之委任狀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向本府申請
。
第九條○○訴訟費用補助項目如下。但不得與特殊境遇家庭法律訴訟補
助重複申領:
一、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每案第二、三審訴訟費用最高各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訴訟費用補助應於通報本府後,於委任日起三個月內檢具
訴訟費用收據正本,向本府申請。
第十條○○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補助以當地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補助標
準,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得按月撥付。但不得與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重複申領。
○○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於通報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所得資料
清單、個案評估摘要報告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被害人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且未
接受公費收容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其補助標準為學雜
費之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重複申
領。
子女教育補助應檢附申請書、所得資料清單、在學證明文
件及繳費收據,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家庭暴力被害人安置照顧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安置費用:經評估得安置於本府簽約之機構(處所)或民
宿、旅館及觀光旅館,計算方式如下:
(一)本府簽約機構(處所):依主管機關當年度之庇護安置
補助計畫辦理。
(二)民宿、旅館或觀光旅館: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千六百元;偕同親屬入住者,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千元。
(三)每次安置期間以十日為上限。但有延長安置需要,經
社工評估者,不在此限。
二、就醫費用:安置期間每案就醫診療相關費用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萬五千元為限。但經醫師診療個案需特殊照護需求者
,得另案專簽辦理。
三、交通費:被害人所在地至安置機構(處所)之交通費用。
前項設籍本縣而接受外縣(市)緊急安置者,依該縣(市)
緊急安置付費標準撥款。
○○ 有關安置照顧費用之申請應檢附以下核銷文件,向本府提
出:
一、機構(處所)安置費用:應檢附機構(處所)與該縣(市)主管
機關契約書、機構(處所)收據正本、安置服務紀錄摘要表
。
二、民宿、旅館或觀光旅館安置費用:應檢具住宿收據或發票
正本及匯款資料。
三、就醫費用:應檢具申請書、醫療費用明細表及收據正本。
四、交通費用:由載送被害人之交通運輸單位檢具收據正本及
匯款資料。
第十三條○○房屋租金費用補助依實核發,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
千元,最高補助六個月,同一被害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 申請房屋租金費用補助,應檢附申請書、收據及租賃契約
影本、所得資料清單,於租屋後三個月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律師及訴訟費用、子女教育費用及房
屋租金費用補助者,以被害人綜合所得,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
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並依社工員評估者為限
。
第十五條○○申請人喪失補助條件時,本府應停止補助。
第十六條○○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除立即停止補助,應依
法追究其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申請醫療、心理復健費用、緊急
生活扶助費用,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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