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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社會福利類 提供單位 計畫處
日 期 108-03-04 14:58:28 閱讀次數 401
問題摘要 辦理低收入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答覆內容 受理單位:於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或原因發生後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
(一)合於下列條件之新生兒父或母:
(二)為本縣列冊1、2、3款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三)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四)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二、應備文件:
(一)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新生兒入籍後之全戶戶籍資料。
(三)本府領款收據。
(四)申請書。
三、補助標準:
(一)合於本計畫第三點規定之低收入戶生育婦女,單胎兒補助新台幣五千元整、雙胞胎一萬二
千元、三胞胎二萬一千元,以三胞胎為最高補助額度;中低收入戶生育婦女單胎兒補助兩
千五百元整、雙胞胎六千元、三胞胎一萬零五百元,以三胞胎為最高補助額度。
(二)合於本計畫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低收入戶生育婦女補助五千元,中低收入戶生育婦女補助
兩千五百元。
(三)補助標準以嬰兒出生當月之福利資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