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內容 |
受理單位:於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或原因發生後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 (一)合於下列條件之新生兒父或母: (二)為本縣列冊1、2、3款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三)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四)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二、應備文件: (一)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新生兒入籍後之全戶戶籍資料。 (三)本府領款收據。 (四)申請書。 三、補助標準: (一)合於本計畫第三點規定之低收入戶生育婦女,單胎兒補助新台幣五千元整、雙胞胎一萬二 千元、三胞胎二萬一千元,以三胞胎為最高補助額度;中低收入戶生育婦女單胎兒補助兩 千五百元整、雙胞胎六千元、三胞胎一萬零五百元,以三胞胎為最高補助額度。 (二)合於本計畫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低收入戶生育婦女補助五千元,中低收入戶生育婦女補助 兩千五百元。 (三)補助標準以嬰兒出生當月之福利資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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