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福課(民政課)。
一、申請條件: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且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符合補助項目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為限。
(三)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最近3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符合補助項目累計達新臺幣5萬元以上者為限。
二、應備文件: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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