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 一、申請資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者(109年度為18,582 元)。 (二)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現值每戶未超過新台幣529.5萬元。 (三)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未超過新台幣112,500元。 二、應備文件: (一)全戶戶籍資料。 三、補助標準: 18歲以上列冊人口補助1/2健保費; 18歲以下列冊人口補助全額健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