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
一、申請資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者(109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
(二)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現值每戶未超過新台幣353萬元。
(三)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未超過新台幣75,000元。
二、應備文件:
(一)全戶戶籍資料。
三、家庭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
(一)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11,040元。
(二)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6,358元。
(三)三款低收入戶,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2,802元。
(四)三款低收入戶,戶內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6,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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