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 一、申請資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者(109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 (二)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現值每戶未超過新台幣353萬元。 (三)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未超過新台幣75,000元。 二、應備文件: (一)全戶戶籍資料。 三、家庭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 (一)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11,040元。 (二)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6,358元。 (三)三款低收入戶,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2,802元。 (四)三款低收入戶,戶內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6,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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